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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大地震:21部委联手严惩违底价过票行为”2015年过票形式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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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已经过去,但作为药品底价代理模式绕不开的‘过票’行为真可谓举步维艰,2014年内全国发生了多起过票被查的案件,处罚力度加大,可过票的商业减少,过票风险急剧升高。这应该是大多数医药人的感受。试问:2015,票还能不能过了?请看下文讲解:

医药行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一直都比较严重和普通,企业为了少交税,在没有发生真实药品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票面金额5%至15%的开票费的方式,向别的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在医药行业回扣风盛行的情况下,给医生的回扣必须通过一定的交易方式提取出现金,这也涉及到一些虚假交易。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新闻称,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
在国家目前严打的情况下,这种虚开发票的风险正变得越来越大。下面是新闻的全文。
18项联合惩戒措施
《合作备忘录》中18项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农产品进口配额申请、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等。同时,还明确了惩戒措施的法律依据、责任部门及操作程序。

上述18项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对象为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其中: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联合惩戒措施的落实,主要是通过税务机关将公布的案件信息推送给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部门,由这些部门对案件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例如:阻止出境措施,税务机关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其出境前没有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阻止其出境。
再如: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措施。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定期将公布的案件信息推送给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中心将其纳入征信系统并整合至当事人的信用档案中,以信用报告的形式提供给金融机构等单位。金融机构在对当事人融资授信时,就会参考使用信用报告中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确定是否给予其融资授信。

联合惩戒采取动态管理方式,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将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或者解除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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